业务丛谈 | 如何做好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监督
纪法丨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并侵吞收益的行为怎样定性
【典型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某市公办中学会计。2013年至2018年期间,该中学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李某根据校领导的指示,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用于收取该校的借读费。在此期间,李某共收取借读费300多万元,该笔款项作为该校的小金库。2015年至2017年间,李某利用其收取和管理借读费账户的职务便利,分多次将其中的50万元取出,存到李某在同一家银行的其他个人账户中,用于购买可随时赎回的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并将收益2万余元占为己有。案发前,李某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均已陆续到期并全部归还。
析案例学条例 |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典型案例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浙江省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登记科工作人员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取丁某等100多人资金,滥用职权为上述人员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一次性补缴,致使养老金被相关人员违规领取,造成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陈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评析 |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A公司为甲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刘某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党委书记,王某任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陈某任公司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李某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上述四人组成公司的领导班子。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介绍贿赂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业务探讨 | 以严格的证据标准提升案件“移送”质效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如何做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一文,就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序对接问题做了深刻具体的阐述。文章阐述的“在监察程序中取得的证据能否成功运用于司法程序,是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顺畅衔接的关键”这一观点,尤其让人印象深刻。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案件移送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准确认定受贿案件中的自首情节
【典型案例】
案例一:于某某,A区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2011年至2014年期间,于某某基于为A区某街道办事处在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以“需要打点人情”为名,先后5次向该街道党工委书记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非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作为认定受贿罪共犯最主要的两部规范性文件,2003年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和2007年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均明确区分了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和非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两种类型(《纪要》表述为“近亲属”和“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其中,在认定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时,要求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通谋”,且共同实施了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对于非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除了具备“通谋”和“共同的实行行为”以外,还要求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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