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纪法规 > 党纪法规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时间:2015-12-30
来源:
点击: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手机访问官网

扫一扫 关注微信

举报电话

0813-5539479

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广场路1号
备案号:蜀ICP备17022961号-1       技术支持:四川百信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访问官网

扫一扫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