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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系列解读第二期

时间:2020-03-06
来源:廉洁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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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问答 | 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就《规则》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

严管厚爱  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


“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近日,中办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被检举控告人如何正确对待检举控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员干部应如何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也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的重要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表现。因此,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监督的权利,习惯在受监督的环境下工作生活。

然而,近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些人出于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对此,《规则》坚持保障合法权利原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为防止诬告陷害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去年8月开始,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开展功能升级,增加诬告陷害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提示功能,“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为严惩诬告陷害行为,此次印发的《规则》明确了完备的制度要求,既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又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

明确界定诬告陷害行为。《规则》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从重处理。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比如,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据了解,去年以来,黑龙江等多省纪委监委制定惩戒诬告陷害行为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建立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工作机制,对于恶意举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及时公开曝光,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规则》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则》在要求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检举控告的同时,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加强分析研判,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予以纠正,对诬告陷害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充分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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