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关注 > 新闻头条

【回复选登·监察法】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18-08-2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很多读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留言板提出有关问题咨询,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监察法,回应社会关切,我们摘编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复审”,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应当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是指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对原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

手机访问官网

扫一扫 关注微信

举报电话

0813-5539479

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广场路1号
备案号:蜀ICP备17022961号-1       技术支持:四川百信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访问官网

扫一扫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