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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如何行使监察权】
办案重要环节,每分钟都要在监控之下

时间:2018-08-1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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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4月26日,福建省泰宁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刘某被县纪委监委留置。按照程序,当天调查组就要对其进行首次讯问。

  “同志们都过来!”讯问前,刘某案调查组负责人、泰宁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范惠强招呼道。调查人员聚齐后,范惠强带领大家一起认真重温了监察法中关于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并着重强调,在开展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必须严格依照监察法有关规定全程录音录像。

  “‘全程’二字看似简单,却是法法衔接的要害之处。”范惠强一脸严肃地提醒大家。录音录像的作用是证明取证工作的合法性,但实践中,录制设备的使用主要由调查人员自由掌握,如果不遵循全程的要求,收集的证据就是瑕疵证据,可能会影响法律效力,甚至被判定违法。

  随后,调查人员进入讯问室,向刘某出示了工作证和讯问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等刘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后开始首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起初,刘某的态度比较抗拒,让调查工作遇到了一定的阻碍。”范惠强介绍说,由于刘某长期在派出所任职,具有较强的反调查能力,单纯的语言交锋难以取得明显效果,使用其他调查措施寻找其犯罪证据就显得非常必要,且程序上容不得半点瑕疵。

  很快,调查组通过房产信息查询和走访,确定了刘某唯一住所和共同生活人员的情况,于4月28日对刘某住宅采取了搜查措施。调查人员向刘某家属出示搜查证后依法开展搜查,对查获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制作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同时安排专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案件由此取得了重大突破。

  “在搜查中起获了多本账簿,上面记录的是刘某向他人高息放贷的流水账,其中多名借款人系刘某的管理服务对象”。调查组研判认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要证明刘某收取的这些钱属于什么性质,究竟是经济往来、高息放贷还是行受贿款项?这就需要可靠的证据加以证明。

  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人的证言证词非常重要,必须有效固定。于是,调查组把目标锁定在了两名重要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身上。

  5月13日,调查组对李某某依法采取询问措施。面对调查人员开具的证据清单,李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出了自己与刘某之间不正当经济往来的事实。然而,另一名重要证人陈某某已经在2016年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此时正在监狱服刑,这对调查取证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依规依法,深入调查!”5月17日,调查人员携带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马不停蹄赶往监狱。在办完相应审批手续后,调查人员将陈某某带到提审室开展询问,最终证实了陈某某在泰宁开设赌场期间与刘某的不正当往来情况,整个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面对大量铁证,几次讯问后,刘某防线崩塌,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以提供资金供他人从事赌博并从中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收受监管对象钱财等职务犯罪问题。6月11日,刘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依法履行职责是有效行使监察权、更好地发挥监察作用的基础。“监察法中对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既是对重要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调查人员的保护。只有通过全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严格的程序设计和细致的监督举措,才能切实把规矩严起来。”泰宁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乐仁昌这样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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