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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违纪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工作

时间: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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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纪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是纪检机关案件调查成果的集中展现,是案件调查终结前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也是案件调查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做好这项工作,对案件的最终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要事先做好准备

  一是要确定见面人选。针对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事实材料,一般应由相应调查人员负责,且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二是要全面熟悉案情。调查人员应事先熟悉事实证据、条规适用情况,对被调查人在以前谈话调查过程中有异议或可能提出异议的内容从证据运用、谈话策略等方面提前做好工作预案。对案情背后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证据间的瑕疵或矛盾、现有证据体系的证明底线、关乎定性量纪的关键细节等,都必须谙熟于心。否则,一旦被调查人在见面时翻供和狡辩,调查人员就很难做到从容应对、妥善处理。

  三是要斟酌使用证据。鉴于违纪事实见面工作是在相应违纪事实已调查结束之后进行,如被调查人要求出示证据,调查人员应认真把握客观性证据和主观性证据的区别,更多地通过向被调查人直接出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材料,或间接点出外围证据已证实的某个情节,来驳斥被调查人的辩解。

  要告知权利义务

  既要告知被调查人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听取其对违纪事实材料的申辩意见,并有权要求调查人员说明不采纳其申辩意见的理由,又要告知被调查人有义务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要周密组织见面

  一是认真听取申辩意见。违纪事实材料同被调查人见面的形式,对有阅读能力的,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认可违纪事实材料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末页签写“同意”字样并逐页签名、捺指印。被调查人如对违纪事实材料提出申辩意见的,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合理的予以采纳,不合理的要有针对性地写出说明,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二是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调查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是否予以采纳,并对不予采纳的申辩意见从事实、理由、证据角度予以解释说明,但不得泄露调查过程、检举人等内容。如在见面时,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一时不易作出判断、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可暂不让被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待补充调查后再择机重新见面。如被调查人提出要保留一份他已签署意见的违纪事实材料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可告知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的、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但最终如何认定将会体现在处分决定上并发给他本人,被调查人个人保留违纪事实材料复印件既没有必要、又是调查工作所不允许的。

  有很多人认为被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表示同意,就可以体现出调查工作的卓有成效以及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认定的心服口服,进而针对被调查人的辩解反复进行解释说明,总是试图让被调查人签署同意的意见。鉴此,有的被调查人可能就会错误地将违纪事实材料理解为比谈话笔录和亲笔陈述材料更重要的一个不利于他的证据,进而把违纪事实见面当做翻供的最好机会,片面认为只要他不签字确认,就不能认定他构成违纪,对此,调查人员要告诉他违纪事实材料是根据外围调查和与他谈话调查两方面情况综合认定的违纪事实,有的问题他本人已交代,有的问题他本人虽拒不承认,但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违纪事实见面只是保障他的党员权利的一个环节,无论他本人是否认可,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均可认定。

  三是如实起草说明材料。在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说明后,如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证据上的支持,而现有证据已经达到证明标准的,可让被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对哪些内容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被调查人不宜直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进行修改,可将申辩意见写在违纪事实材料空白部分,也可另附页书写。如被调查人拒绝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并由参与见面的调查人员签名,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与见面的也应签名。

  对于被调查人全部或部分不同意违纪事实材料内容的,无论被调查人是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申辩意见,还是拒绝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调查组都应针对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实事求是地向他说明不采纳上述申辩意见的理由,并从事实、理由和证据角度起草说明材料,但该说明材料不需要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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