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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听、善断审理对象申辩

时间: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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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1条第1款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21条、《行政监察法》第33条、《公务员法》第57条第2款都有类似的要求,即对审理对象及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组织应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合理意见;对审理对象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组织不予追究,更不能简单地视为狡辩或者翻供等。

  充分听取审理对象本人申辩,正确认定违纪事实和性质,弄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准确界定审理对象的责任,对避免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基层办案实践中,不少审理对象不敢辩解,个别审理人员不能深刻理解听取审理对象的申辩意义,没有很好掌握谈话的要点和方法,不能正确引导谈话,致使审理谈话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更不利于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权利。那么,在审理谈话中,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做足哪些方面准备,从而抓住案件核心、焦点和分歧所在,为公正处理疑难案件奠定基础呢?

  充分保障审理对象申辩权利

  审理对象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申辩,是审理对象的权利。审理人员理应客观公正,始终做到从内心深处认同:我可以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我必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因此,审理人员在审理谈话前应对谈话对象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确保审理对象“说话”的权利,保证审理对象的合理申辩不会造成加重处分,解除其不敢辩解的思想顾虑。

  一般案件到了移送审理阶段,调查通常会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然而,代表法律公正的审理人员千万不能接到案卷就立即审理定性,也首先应该对所移送证据持有警惕性的怀疑态度。因为,如果完全认可调查组所取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那么聆听审理对象对违纪事实的辩解就容易走过场,不具有任何实质性意义。如果审理人员奉行的是无错推定原则,那么对于调查组认定违纪成立的证据就应当一一重新核实,在初步认定审理对象无错的情况下审查所有证据。应当注意的是,审理人员在谈话时要侧重于审理对象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取得审理对象的认错、悔错。

  做好听取申辩前的准备工作

  审理谈话能否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理人员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审理谈话前,审理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尤其对谈话对象的简历、家庭情况、工作表现、性格等案外情况要给予高度关注。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比如在处理专业性较强的土地违法和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问责案件时,对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办法要熟练掌握。针对审理对象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人员的意见。制作谈话提纲,科学设计提问顺序。例如,工作中,会遇到拒不认错的审理对象,这时审理人员要抓住审理对象的供述与证据的矛盾,通过层层设问,出其不意地揭露其辩解与行为自相矛盾的地方。

  全方位多角度听取申辩

  因此,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性质和责任,不仅要听取审理对象对错误事实、性质认定、理由的辩解,更要听取办案程序、涉案款物处理、证据及案发背景、本人认错悔错态度等辩解。

  审理实践中,下列问题应当作为听取陈述和申辩的重点:错与非错、此错与彼错界限是否清晰(例如违纪行为是构成非法占有还是贪污,是收受礼金还是收受贿赂);主体认定是否清晰,尤其是否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以及是否有管辖权,是否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审理对象被采取和解除立案审查的时间;审理对象供述是否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定性量纪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调查活动可能存在逼供、暴力取证、骗供等违纪行为的;审理对象在调查期间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存在为争取摆脱疾病困苦而在调查阶段编造违纪情节;审理对象是否清晰存在主动交代、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调查期间,是否存在审理对象上交违纪所得、调查组及时出具扣押凭证等情节;对主动交代但缺少证据支持的其他违纪事实所涉及的涉案款物,审理对象是否愿意上交等。

  此外,审理人员还可以进一步听取审理对象就违纪事实自我定性量纪以及对其走上错误道路的主客观原因的解释和防范违纪行为发生的意见、建议等。(刘飞 杨凯)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1条第1款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21条、《行政监察法》第33条、《公务员法》第57条第2款都有类似的要求,即对审理对象及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组织应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合理意见;对审理对象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组织不予追究,更不能简单地视为狡辩或者翻供等。

  充分听取审理对象本人申辩,正确认定违纪事实和性质,弄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准确界定审理对象的责任,对避免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基层办案实践中,不少审理对象不敢辩解,个别审理人员不能深刻理解听取审理对象的申辩意义,没有很好掌握谈话的要点和方法,不能正确引导谈话,致使审理谈话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更不利于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权利。那么,在审理谈话中,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做足哪些方面准备,从而抓住案件核心、焦点和分歧所在,为公正处理疑难案件奠定基础呢?

  充分保障审理对象申辩权利

  审理对象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申辩,是审理对象的权利。审理人员理应客观公正,始终做到从内心深处认同:我可以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我必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因此,审理人员在审理谈话前应对谈话对象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确保审理对象“说话”的权利,保证审理对象的合理申辩不会造成加重处分,解除其不敢辩解的思想顾虑。

  一般案件到了移送审理阶段,调查通常会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然而,代表法律公正的审理人员千万不能接到案卷就立即审理定性,也首先应该对所移送证据持有警惕性的怀疑态度。因为,如果完全认可调查组所取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那么聆听审理对象对违纪事实的辩解就容易走过场,不具有任何实质性意义。如果审理人员奉行的是无错推定原则,那么对于调查组认定违纪成立的证据就应当一一重新核实,在初步认定审理对象无错的情况下审查所有证据。应当注意的是,审理人员在谈话时要侧重于审理对象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取得审理对象的认错、悔错。

  做好听取申辩前的准备工作

  审理谈话能否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理人员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审理谈话前,审理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尤其对谈话对象的简历、家庭情况、工作表现、性格等案外情况要给予高度关注。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比如在处理专业性较强的土地违法和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问责案件时,对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办法要熟练掌握。针对审理对象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人员的意见。制作谈话提纲,科学设计提问顺序。例如,工作中,会遇到拒不认错的审理对象,这时审理人员要抓住审理对象的供述与证据的矛盾,通过层层设问,出其不意地揭露其辩解与行为自相矛盾的地方。

  全方位多角度听取申辩

  因此,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性质和责任,不仅要听取审理对象对错误事实、性质认定、理由的辩解,更要听取办案程序、涉案款物处理、证据及案发背景、本人认错悔错态度等辩解。

  审理实践中,下列问题应当作为听取陈述和申辩的重点:错与非错、此错与彼错界限是否清晰(例如违纪行为是构成非法占有还是贪污,是收受礼金还是收受贿赂);主体认定是否清晰,尤其是否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以及是否有管辖权,是否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审理对象被采取和解除立案审查的时间;审理对象供述是否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定性量纪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调查活动可能存在逼供、暴力取证、骗供等违纪行为的;审理对象在调查期间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存在为争取摆脱疾病困苦而在调查阶段编造违纪情节;审理对象是否清晰存在主动交代、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调查期间,是否存在审理对象上交违纪所得、调查组及时出具扣押凭证等情节;对主动交代但缺少证据支持的其他违纪事实所涉及的涉案款物,审理对象是否愿意上交等。

  此外,审理人员还可以进一步听取审理对象就违纪事实自我定性量纪以及对其走上错误道路的主客观原因的解释和防范违纪行为发生的意见、建议等。(刘飞 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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