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料库 > 业务知识

赵某的行为能从公车私用角度定性吗

时间:2014-11-11
来源:
点击:
分享:      

基本案情

  赵某,中共党员,西部某县直单位局长。

  2014年1月10日,赵某之妻王某突发急重症,当地不具备治疗条件,亟须尽快送省城医院治疗。赵某立即通知单位司机刘某驾驶本单位公车送王某去省城医院,赵某随行。刘某因有事,临时找朋友肖某顶替,赵某夫妇同意。到省城医院后,赵某安排肖某将公车开回单位并交给刘某。返回途中,肖某私自驾车参加酒宴,并在醉酒状态下拉朋友3人打算到别处继续喝酒。因醉酒驾驶车速过快,肖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当场造成车内人员1人死亡、2人重伤、车辆报废的严重事故,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事后调查发现,司机刘某为赵某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未办理任何聘用手续。赵某和单位管理部门平时对刘某疏于管理,对其在不到三年时间里违章60余次、产生罚款上万元的行为,未进行批评教育。此次出车,赵某对刘某随意找人顶替开车的行为未加制止,也未及时督促肖某将车辆交回单位。事故信息被挂在某知名社区网站长达半年之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赵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单位一把手和车辆使用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致使事故责任和损失未得到及时处理,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未得到及时消除。

  分歧意见

  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使用公车办私事,且造成严重后果,应以公车私用行为定性,给予赵某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虽在形式上属于公车私用,但综合考虑建议从赵某对单位公车管理不力角度,以失职行为追究赵某的主要领导责任。

  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对赵某的行为按失职行为定性处理较为妥当。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赵某的行为符合失职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失职行为包括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危害后果两个基本要件。这里的危害后果,既包括经济损失,也包括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从客观方面看,赵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平时对司机刘某疏于管理;此次出车,对刘某随意找人顶替开车的行为未加制止,也未及时督促肖某将公车开回单位;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从危害后果看,由于赵某对单位公车日常管理不力,公车司机产生违章罚款上万元,特别是本次公车使用不当的事故造成1死、2伤、公车报废的严重后果,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且因赵某未及时上报组织,事故信息长期挂在网上,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赵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公车管理不力,对上述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其行为完全符合失职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赵某的行为不宜按公车私用定性处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据此,应当明确的是,赵某之妻王某患病赴省城治疗系私人事务,赵某安排单位公车送王某到省城就医的行为客观上违反了公车使用规定。但赵某是在其妻突发急重症,当地不具备治疗条件,亟须赴省城医院治疗的情况下,出于挽救生命考虑,紧急使用公车,其行为系情势所迫。因此,对赵某使用公车紧急救护其妻行为的认定,应与使用公车旅游、参与个人聚会等行为相区分,可对赵某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宜从公车私用角度追究纪律责任。

  综上,查处公车私用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执纪政策,区分主观过错、具体情节等不同情况,准确认定行为性质,防止执纪简单化和片面化。赵某的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失职行为的构成要件,按失职行为追究纪律责任更能客观反映赵某行为的全貌,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李慧海)


手机访问官网

扫一扫 关注微信

举报电话

0813-5539479

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广场路1号
备案号:蜀ICP备17022961号-1       技术支持:四川百信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访问官网

扫一扫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