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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与辞退能否同时适用

时间: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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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给予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时,能否同时予以辞退?

  给予行政处分,是指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惩戒措施的行为。辞退公务员,是指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等的规定,在法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为,其直接结果是解除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任用关系。

  由上可见,给予行政处分与辞退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重在给予违纪人员以惩戒,后者则意在解除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任用关系。而要弄清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关键在于把握两者的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应当受到行政处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规定,辞退的适用条件既包括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情形,也包括公务员非违反行政纪律的情形。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关于给予行政处分与辞退公务员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既符合给予行政处分的条件,也符合辞退的条件,此时,两者便可同时适用。比如,公务员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此时,便可既给予其行政处分,也可同时予以辞退。

  同时,应当注意,对严重违反行政纪律、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因开除处分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被开除后的公务员不再具有公职身份。此时,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不存在同时予以辞退的问题。(齐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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