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五)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常见的如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日益蓬勃。随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待遇的提高,他们手中的闲置资金逐渐增多。如将这些钱存在银行吃利息,收益较低。于是,用闲置资金投资理财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这也暗藏玄机,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种新的受贿方式。其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虽然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即表面上是以委托理财的名义,但没有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二是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的收益。上述方式名为理财,实为受贿。
针对这种新型的以权谋私形式,《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参照这一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作为一项规定明确予以禁止。
对于“明显高于”,本项规定并未设立具体衡量标准,主要是为防止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规避行为。对于何种情况属于“明显高于”,应在处理具体违纪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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