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一)
慈善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指出,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国有企业肩负着企业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双重任务,因而国有企业对公益性事业、突发灾害事件进行一定的捐款赞助,不仅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第二款就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性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事实表明,国有企业是慈善事业的主力军,是社会公益事业的助推器,大多数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社会捐赠和赞助。
但是,现在有些国有企业的捐赠赞助行为,往往不是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就由企业主要领导个人决定。某些大额捐赠赞助行为,没有经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其结果是导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借捐款赞助的名义,将国有企业的资产转归个人所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规范国有企业捐款赞助等行为,有效地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损害本企业利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对于一般捐赠赞助事项,要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于大额捐赠赞助事项,要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这实质上就是要通过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至于“大额”的标准,由于各个国有企业在注册资本、企业规模、营业额等方面差别很大,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不宜、也无法规定一个统一具体数额,只能由实施办法或者各企业的内部规章来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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