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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七)

时间: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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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
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因此,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不仅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还是促进国家长久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但是,现实中国有企业违规投资经营的例子也不少见。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投资、融资、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事项,导致直接产生经营风险,破坏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可能给国家和出资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了解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随意担保,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甚至明知被担保方无偿还能力,还进行“人情担保”,最终可能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受到债权人起诉,承担连带责任,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有的以权谋私,擅自决定购销事项,为了照顾亲朋好友或者关系户,偏要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损害国家、企业利益;有的弄虚作假,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按程序招标或者搞假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规评标、定标,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活动,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招标投标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等。

另外,这里的“违反规定”还包括国有企业关于投资、融资、拆借资金、委托理财、购销商品和服务以及招标投标方面的内部规定。比如,《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制度》明确要求,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投资决策权统一集中在集团公司,各项投资活动依照集团公司的决定进行;“投资与决策程序”一条规定,项目申报、审批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预审、论证、审核、审批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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