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五)
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996年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三重一大”问题。2000年,十五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一条廉洁自律要求。之后,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加强对企业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1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意见》)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基本程序、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作了全面系统规定。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是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涵盖在《三重一大意见》中。考虑到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之间差别较大,不宜作出硬性规定,《三重一大意见》采取的是总体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因此,决策事项既包括列出的范围,又不局限于列出的范围。各企业可以根据《三重一大意见》的精神,结合企业自身性质、规模和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目前,企业的决策方式不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决策,党委(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经理班子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决策。但总的来说,集体决策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三重一大意见》明确要求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同时,《三重一大意见》还要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民主、依法。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是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关键。《三重一大意见》对决策程序的各主要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比如,在决策酝酿阶段,“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在决策形成阶段,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在决策执行阶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这些程序规定,是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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