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六款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解说】本项是关于住房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的“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骗取多处住房。(2)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拔之机,隐瞒房改房,骗取新单位的住房。(3)采取假离婚的办法骗取住房。(4)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本项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本项所称的“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负为辅。
一些党政干部利用职权,在住房问题上谋取私利,以致违法乱纪的问题比较严重。《廉政准则(试行)》就提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近几年来,又出现了多占住房、违反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问题,因此,《廉政准则》在这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我国经济建设方面资金紧缺、许多干部职工住房还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少数领导干部多占住房,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困难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出台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惠民措施。这项措施自实施以来,确实解决了一些人的实际困难。但是,具体运作中也的确存在诸多的缺陷和问题。人们发现,在申请和购买过程中存在各种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却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违规现象,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其中就不乏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的行为。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权力都掌握在政府相关部门手中,这在客观上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创造了条件。廉租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有益补充,目的是为逐渐满足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新加坡和香港的公屋即廉租房的典范。廉租房实行的是轮换制,能够持续地为城镇贫困人群服务,在其买得起住房前,作为一种过渡。廉租房就是为了循环使用,造福更多老百姓,如果可以进行买卖就违反了其制度初衷,对于减轻政府负担产生负面作用,在人民群众中会产生不良影响。
早在1995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就提出,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1999年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又要求检查是否违反规定多占住房。2008年我国先后发生了南方严重低温雨雪冰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南方严重洪涝灾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财政支出大幅增加,财政收支紧张。《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 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抗灾救灾工作的艰巨性,牢记宗旨、转变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同各种铺张浪费行为作斗争,带头过紧日子,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其中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还包括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以及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于违反本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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