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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五条第三款

时间: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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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解说】本项是关于妨碍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一方面,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整个国家呈现出一种向上发展的趋势;但另一方面,各种腐败现象也在滋生蔓延,有的甚至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在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中,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影响很大,查处相当困难。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方式妨碍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是这类案件查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类违纪违法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他们与涉案人员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亲属和工作人员被查处,势必拔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的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扰,阻碍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查处;二是这类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自己所为,但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出于个人名利得失的考虑,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千方百计妨碍案件查处。这些干扰、阻碍行为严重影响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人为地增添了案件查处工作的难度,致使一些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践踏,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了保障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三)项专门就此作出重申和强调。

  本项所称“妨碍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于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使案件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本项所称“案件”,即包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经过有关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之后着手调查处理的任何案件。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涉及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问题,多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文件,严厉禁止。为了严肃党的纪律,保障各级党组织及时准确地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排除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1990年7月,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对党组织和党员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及其处分做出了明确规定,成为处理这类违纪问题的重要依据。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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