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五条概说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解说】本条从八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党的性质、宗旨、目标、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奉公守法,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在党的历史上,成千上万的共产党员为了革命的理想,完全抛弃了个人的一切私利投身于革命的洪流之中。他们的亲友不仅没有因此获得任何特殊的照顾,相反比一般人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和牺牲。建国以后,从党的最高领导人到党的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其中许多党员领导干部都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同时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留下了许多感人至深的佳话,成为全党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
当前,我们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是好的,是能够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但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格,有的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往往从领导干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打开缺口、进行拉拢腐蚀。一些领导干部由于没有正确对待亲情和友情,利用职权为亲属朋友升官发财提供便利,不仅自己身陷囹圄,也把亲人朋友送进监牢,落到家破人亡的境地,教训十分深刻。这些现象虽然只是发生在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身上,其危害却是相当大的,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了各种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政令畅通,最终也害了自己和自己的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也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廉政准则》第五条在总结以往要求的基础上,又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制度创新,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分8项作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正确认识和处理亲情和友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切实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谋取利益,发现他们有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切实做到不为情所误、不为情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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